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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拟电商交易管理办法 网规或被监管

作者:亿邦动力网 文章来源:亿邦动力网

2013-09-27 09:30

第十三条(交易规则的修改)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对其交易规则进行修改时,应按第十二条的规定将修改部分重新提交。

第十四条(备案信息的公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已备案交易规则的公开查询服务。

解读:公开查询服务有两个方面的目的,一是便于对相关部门进行对比研究,以促进交易规则的完善;二是便于相关部门对交易规则的合理性、合法性进行评价,对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交易规则的连续评价机制)鼓励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规范自律,对已备案的交易规则提出意见,建立与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的互动机制,推进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的标准化与规范化。

第十六条(主动报告)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有关交易规则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发生时,应立即向备案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未按本办法规定对交易规则公开征集意见并公布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向社会公布,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行政处罚)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备案或提交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向社会公布,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行政处罚)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的规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警告,向社会公布,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举报)任何人认为已备案的交易规则违法的,可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举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对举报的内容进行审查,确认内容违法的,可以责令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修改;拒不修改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该条属于交易规则备案后的监督,如果已备案交易规则内容存在违法行为,备案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作出处罚。

第二十一条(行政责任)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履行职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过渡性措施)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已经实施的交易规则,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在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进行备案。

第二十三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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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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