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拟电商交易管理办法 网规或被监管
作者:亿邦动力网 文章来源:亿邦动力网
2013-09-27 09:30
第七条(交易规则公开征集意见)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或修改的交易规则实施之前,应当在网站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征集意见,并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交易规则的利益相关方及时、充分知晓并表达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间不得少于十五日。
征求意见期间结束后,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通过合理方式公布所收到的意见及其答复处理意见。
解读:该条要求平台经营者在制定或修改交易规则之时必须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保证利益相关方充分参与到交易规则的制定、修改过程中。
本条充分体现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减少行政干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由相关利益方充分博弈,在交易规则中达成多方利益平衡。
公示制度是《办法》的核心,其保证了第三方平台的用户和消费者对平台规则制定和修改享有知情权。《办法》规定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负有公示交易规则草稿和说明相关内容的义务,让第三方平台的用户和消费者可以参与交易规则的制定与修改过程,防止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忽视其他交易参与主体的利益,增强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的公正性。
鉴于新的平台首次开展服务时,平台上尚无用户,若规则不合理,商户和消费者可不使用该平台,对商户和消费者不会造成损失。因此,《办法》规定“首次开展第三方平台服务的相关交易规则不需要公示。”
第八条(公开征集意见例外情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公开征求意见:
(一)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需要对交易规则进行修改;
(二)为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涉及商业秘密的;
(五)首次开展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服务而制定的交易规则。
第九条(交易规则的公开)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在交易规则实施前十五日在网站醒目位置予以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条(过渡性措施)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并实施的交易规则对网络零售经营者有重大影响的应制定合理过渡措施。
解读:该条规定是防止重大交易规则实施时,对之前的用户产生重大影响,给用户以充分的抉择时间。
第十一条(交易规则的说明)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主动采取合理的方式保障利益相关方全面、方便地了解所实施的交易规则的内容,并提请其注意有关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内容。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利益方的要求,在七日之内以合理方式对交易规则作出说明。
解读:该条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充分提示义务,要求平台经营者必须对免除或限制其自身责任的内容作出充分合理的提示,这从形式上保证了交易规则的相对方能注意到此类重要条款以作出判断;二是说明义务,如交易规则利益相关方对相关交易规则有异议并要求平台经营者作出解释时,平台经营者应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备案)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应在交易规则实施三十日内自行登录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备案系统,提交本办法所列交易规则、所征求的公众意见及其答复处理情况。
解读:
1、备案的性质
备案属事后备案,为充分尊重和保障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平台经营者可通过全国备案管理系统由平台经营者自主完成。备案制度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并不属于行政许可,不存在“未经审查不得从事特定活动”的规定。
2、备案的目的
交易规则备案的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提高了交易规则的公开性,使管理机关、消费者等主体可以及时了解、掌握交易规则的变化情况,接受社会和职能部门的监督;二是增强了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制定交易规则的责任意识,在制定或修改时充分征求相关利益方的意见,以免引起社会事件,影响公共秩序。三是保证交易规则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会因平台经营者的单方面不合理需求而改动,侵害利益相关方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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