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促销规定征求意见 大促前涨价须说明
作者:亿邦动力网 文章来源:亿邦动力网
2015-01-09 08:12

【亿邦原创】1月9日消息,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表示经营者不得虚标促销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如果在网络集中促销前提高商品或服务价格,应在公示中向消费者说明。
征求意见稿表示,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应当对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对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的促销活动进行监督。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应当在网站显著位置,事先公示促销活动的期限、方式和规则等信息,且不得强制设定最低成交量或最低成交额、最低价或最高价、搭售或捆绑销售等条件,不得为或协助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虚构交易、成交量或虚假用户评价。
此外,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除了应公示网络集中促销活动的期限、规则和方式外,还应将促销范围内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质量标准、促销规则的限制条件、促销范围外的商品或服务等信息予以公示。且不得虚标促销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如果在网络集中促销前提高商品或服务价格,应在公示中向消费者说明。
据亿邦动力网了解,2013年我国网络购物销售增长31.9%,增速远高于百货店和超市。随之而来的是网络购物投诉的逐年上升,仅2013年一年关于网络购物的投诉就有近1.3万件。中消协副秘书长兼资讯发言人刘敏曾对媒体表示:“价格、售后服务、商品或服务不符合约定等已经成为网购问题的重灾区。”
但与此同时我国还没有全国性的专门规范网络购物的法律法规,涉及网络购物方面的纠纷主要依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调整,对规范网络购物而言存在针对性差、适用性不强的弊端。
而此次《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出台则标志着国家工商总局拟对网络集中促销活动进行全方位监管。规定明确表示违反该规定将受到处罚,同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以及依照的法律作出了说明。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网络商品和服务交易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以下简称网络集中促销),是指在特定时间内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组织网络集中促销实施者在同一网络交易平台内,通过提供优惠条件开展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营销活动。
经营者以折扣销售、限时优惠等形式自行开展的日常网络促销活动,以及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网络促销活动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是指组织网络集中促销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行政许可。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是指在网络集中促销中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已在交易平台办理实名登记的自然人。
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取得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行政许可。
第五条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商业道德、行业惯例和公序良俗。
第二章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的义务
第六条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应当对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核实。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应当应按照《网络商品交易管理办法》规定,记录、保存在促销活动期间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
第七条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应当对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的促销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促销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为其提供经营服务,并予公示。
第八条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应当在网站显著位置,事先公示网络集中促销活动的促销期限、促销方式和促销规则等信息。
第九条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强制设定最低成交量或最低成交额、最低价或最高价、搭售或捆绑销售等条件,限制、排斥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
第十条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应当依据可以查验的统计结果公布网络集中促销的成交量、成交额,不得对成交量、成交额进行夸大宣传的虚假表示,不得为或协助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虚构交易、成交量或者虚假用户评价。
第十一条 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同为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的,不得排斥其他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开展促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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